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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
2021-09-25 16:00:10 作者:注安师之家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银川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YinChuan Institute Of Certitfied Safety Engineer,缩写为:YCICSE。
第二条 银川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安全、应急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银川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长城花园44号楼1-2号营业房203-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公益活动;
(二)为会员服务,协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督促会员守法执业和遵守职业道德与准则;
(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培训服务;
(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科技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技术项目论证、评审、现场核查验收、安全(专篇)设施设计审查、应急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等;
(六)承办学术会议、展览、论坛、参观访问等交流活动;
(七)承担职责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八)承办政府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和从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人员;
(五)与本会事业有关,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中介、应急救援等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
(六)在各项活动中享有优先推荐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均可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全面工作,决定重大问题;
(四)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代表全体成员 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审批秘书长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联络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相关工作;
(四)联络会员,收集会员意见,组织相关活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经营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成立之日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举行重大活动时,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诚信服务,并以真诚服务、优质服务取信于民。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将重大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增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得擅自举办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也不得借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名义,向会员单位索要赞助、强行摊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名誉顾问:马 波 朱新荣
名誉会长:李启明
会 长:霍 文
副 会 长:解志新 吕建宁 高荣海 马成效 郭 超
王永革 朱 敏 杨 忠
监 事 长:钟 涛
理 事 长:孙 泉 (兼法定代表人)
理 事:叶云飞 王少吉 刘 东 陈 扬 齐文建
秘 书 长:待聘
1.代表协会对外协调沟通工作;
2.参与制定协会发展规划。
1.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5.审核、批准本协会财务开支情况;
6.代表协会对外联系;
7.拓展业务,主持技术服务项目,参与授课和组织专家为企业服务;
8.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1.协助会长工作,指导理事长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2.协助会长做好分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所分管协会工作;
3.指导协会日常工作和培训教育工作,并参与授课和为企业服务工作;
4.对协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发展会员,壮大协会队伍;
6.认真贯彻协会决定、决议、努力配合做好协会工作,关心、参与并支持协会内一切活动;
7.完成其它临时交办的工作;
8.各副会长按分工和发挥自己的社会影响与特长协助会长工作;
四、理事长工作职责
1.代表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2.召集理事,组织召开理事会;
3.向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5.审核、批准本协会财务开支情况;
6.代表协会对外联系;
7.拓展业务,主持技术服务项目,参与授课和组织专家开展服务;
8.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五、秘书长主要工作职责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办公室工作全面负责;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2.带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拟定行业自律制度;
3.负责组织召开协会工作会、党组织有关会议,带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并对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汇总,向领导负责地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协会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并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和汇报材料;
5.负责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协会有关会议的提案、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审核和办复工作;
6.负责会员入会、退会的审查和审核工作;
7.严格对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组织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思想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在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会员申请审查、信息统计工作;
3.负责协会文件档案归档、会议纪要工作;
4.负责培训档案建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5.负责培训跟班管理和教学管理工作。并参与授课;
6.负责财务管理兼出纳工作;
7.负责固定资产登记、购买、办公用品登记工作;
8.负责项目服务管理、建档工作;
9.负责所管部门的申报、审核;建档立制工作。拓展业务工作;
10.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在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协会网站、微信管理;
3.负责培训跟班管理和教学管理工作;
4.负责项目服务管理、建档工作。
5.负责所管部门的申报、审核,建档立制,拓展业务;
6.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在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协会教育培训实施与管理;
3.负责培训业务拓展;
4.负责教育培训创新;
5.负责所管部门的申报、审核,建档立制,拓展业务;
6.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在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技术服务项目实施与管理;
3.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拓展;
4.负责技术服务项目创新;
5.负责所管部门的申报、审核,建档立制,拓展业务;
6.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银川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
(本章程于2026年5月20日经银川市审批局审核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银川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Yinchu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缩写为:YCICSE。是由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安全、应急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应通过联合组建临时党支部等形式开展党的工作。本会党组织(临时党支部)参与本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会议应邀请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列席。本会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和活动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银川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宁夏银川市。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44号楼1-2号营业房203-205室。本会的网址yczaxh@163.com;微信公众号“注安师之家”;网站“银川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市从事安全生产、应急行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或从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人员;
(五)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中介、应急救援等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颁发会徽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800元;
(二)监事长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三)理事、监事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四)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负责人的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或罢免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六)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在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审议由党组织主导或参与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及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会员代表按会前报名、先报先选的方式产生或推荐、自荐产生。
(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前15日,本会向全体会员发出参会通知和参会回执;本会综合管理部负责接收、整理参会回执;前3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本会按照有效参会回执回复顺序确定本次会议的会员代表名单,并进行公示。
当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会员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结束后,当次会议的会员代表履职完毕,不再担任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征得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忠实履行职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86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合规诚信: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理事的其他情形。
(三)行业专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履职能力,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情况,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优先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或相关安全管理领域资深从业者。
(四)履职能力: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理事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会员资质:拥护本会章程,为本会会员单位推荐人员,符合会员相关要求,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其他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一般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无兼任本会监事及其他不符合行业协会理事任职的情形,每届最多不超过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本会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八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建立并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决策前听取党组织意见的工作机制;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未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五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建立并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决策前听取党组织意见的工作机制;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六)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第三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不少于5人,最多不得超过40人,且为奇数。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通常遵循以下规定:
(一)提名主体
由上一届理事会或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提名候选人。提名过程中,会广泛征求会员意见,通过座谈、推荐等方式收集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候选人条件
候选人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前,须经提名主体初步审查,候选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声誉;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曾担任被吊销登记证书或取缔的社会组织负责人;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符合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公示与审核
候选人名单需在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接受会员监督,并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批准同意,并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上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四)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并配合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本会负责人处理会务,并承担相应职责任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且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名誉职务设立程序与职责
第四十七条 为表彰对本会及安全应急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或社会人士,本会可设立名誉职务(非必要不设置)。设立名誉职务应履行严格的民主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人员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时,设立、增补或取消名誉职务均需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名誉职务的设立与聘任,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提出设立名誉职务的动议及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候选人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造诣、卓越的行业贡献或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3.关心并支持本会工作,愿意为本会发展提供指导与帮助;
4.无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职务的情形。
(三)候选人如为退(离)休领导干部,其兼任名誉职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宁组通〔2014〕101号)等文件规定,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程序,且不得在本会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四)理事会审议通过名誉职务候选人名单,形成决议。
(五)将理事会决议及候选人情况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正式聘任。
(六)由本会颁发统一制作的聘书。
第四十九条 名誉职务的职责与权利:
(一)为本会的战略发展、专业建设、重大活动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应邀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三)利用其专业影响力,支持本会开展行业交流、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四)名誉职务为非领导职务,不参与本会日常行政管理与决策,不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五)名誉职务有权了解本会相关工作情况,并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名誉职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不得以本会名誉职务身份从事任何有损本会声誉或违反本会宗旨的活动;
(四)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名誉职务的,应严格遵守有关兼职取酬、履职待遇等方面的纪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名誉职务每届任期与当届理事会相同,可连续聘任。任期届满,聘约自动终止。需续聘的,应重新履行提名与表决程序。
第五十二条 名誉职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可提前解除其聘任: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二)其行为对本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名誉职务职责的;
(四)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名誉职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名誉职务的情形。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含)以上,且为奇数。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列席。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或党员代表)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发挥引导监督作用,体现党的主张。
第七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核准后生效。